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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农民办升学宴被拘留
 
齐鲁壹点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村民办酒涉及收钱,这也是民间正常的人情往来,与干部利用权力谋取利益不是一回事,甚至是一种公平的礼尚往来。强令今天收钱的人退钱,那此前这家还送出别人的礼金了,你能叫他退回吗?显然,这是不公平的。难怪何某某之子感到不可理解,甚至推搡了工作人员。
 
近日,贵州六盘水关寨镇毛稗田村何某某为其女违规办升学酒。村镇干部赶到现场制止,并让其退还礼金。何某某儿子因事件处置过程中不听劝,推搡工作人员被行拘。
8月26日,关寨镇政府接到群众举报,毛稗田村何某某为其女违规办升学酒,关寨镇立即组织镇、村两级干部赶到现场制止。工作人员要求何某某交出账本协助调查,经工作人员耐心做其工作,何某某如实交代了为女儿办升学酒的违规事实,经批评教育,何某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同意退还礼金,消除影响。
在此起违规办升学酒的处置中,何某某之子何某不听劝阻,推搡工作人员,涉嫌阻碍执行公务。为教育本人,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全国许多地方都出台规定,禁止老百姓办酒,这当然是有道理的,也是为老百姓的利益考虑的。但是,有必要也好,出发点善意也好,权力还是必须在笼子里运行。
应该认为,办宴席是老百姓的私权,公权力无权干涉。从“法无禁止即可行”的角度,老百姓完全可以决定办升学宴;而从“法有授权方可为”的角度,公权力根本无权上门查处、禁止农民办升学宴。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村民办酒涉及收钱,这也是民间正常的人情往来,与干部利用权力谋取利益不是一回事,甚至是一种公平的礼尚往来。强令今天收钱的人退钱,那此前这家还送出别人的礼金了,你能叫他退回吗?显然,这是不公平的。难怪何某某之子感到不可理解,甚至推搡了工作人员。
即使需要整治农村的办酒风,也根本不能用强制的办法,而只能用宣传教育、说服引导的办法,上门禁止也只能止于劝说,而不能强行取缔酒宴,强制退出礼金。人家屋内有喜事,你冲上门去退喜斥客,这咋看咋觉不讲礼义,是一种故意捣乱行为。即使是通过村规民约的办法,也只是一种教育的方式,村委会也无权对违反村规民约者进行处罚。
因此,村民办升学宴,镇村干部上门禁止,且强令退还礼金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尽管地方政府、部门可能出台了相关文件,但应该确认,这类文件都经不住法律的审查。
地方干部之所以任性地惩处农民办酒,是坚持了一个理念,似乎出发点是正确的,禁止办酒很有必要,于是就可以法外乱作为,是用“动机论”来代替合法性,属于“用力过猛”。
本案更有一个“突破”是,这位办酒的村民的儿子因为同工作人员发生推搡,被拘留三天,罪名是“妨碍执行公务”,这其实是错误的,是滥用法律制造冤案。
村民之所以“妨碍执行公务”,就是因为工作人员的要惩处、禁止其家办酒。由于这样的公务本身的合法性就成问题,因此“妨碍执行公务”的罪名就不成立。
这里有这样一个案例:2017年3月,因尚未达成补偿协议,湖南常德津市市农民陈乐林夫妇阻止电力公司在其责任田内架设电线杆,发生纠纷,警方要求口头传唤陈妻,遭拒绝后强行将陈妻塞入警车,陈乐林制止并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随后警方将陈乐林逮捕并提起公诉,津市法院一审判其妨害公务罪,处6个月有期徒刑。陈乐林不服上诉,常德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宣布陈乐林无罪。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上诉人陈乐林阻工和损坏警用执法记录仪、警车玻璃、尾灯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第一,陈乐林阻工是土地补偿没有谈妥,属于维权行为,并且方式可以理解。第二,阻工已经结束,传唤没有必要性。第三,陈乐林阻止强制传唤事出有因,情节显著轻微。
这就是说,并非一切公务活动都不能“妨害”,也不是“妨害”了任何公务都会犯罪,如果所谓的“公务”本身就是不合法、不恰当的,维权者进行阻止就不适用此罪名。打个比方,城管拆违拆错了对象,受到被害者的抵制,你能说这是“妨害公务”吗?
由此观之,上门阻止农民办酒,这样的公务本身就是不合法、不适当的,抵制者“妨碍公务”是维护自己的权益,即使有过激行为也应该予以宽容,不能滥用行政暴力。
所以,此案的两个环节都是权力任性、用力过猛的表现。难道他们是要利用这个典型来个“杀鸡吓猴”?(殷国安)
【作者: 】  【发表时间:2019/9/11】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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