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曹玉)9月21日,由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安康市住建局原局长唐志宏涉嫌受贿一案在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经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8月,安康中心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城投公司)张沟经济适用房项目准备进行招投标,行贿人程某找到时任安康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兼城投公司总经理唐志宏,请其帮忙承揽张沟经济适用房水电工程。城投公司会议研究张沟经济适用房建设问题时,被告人唐志宏提出将水电工程从主体工程中剥离,以邀请招标的形式进行招标,使行贿人程某顺利中标。2008年11、12月份,程某为感谢唐志宏帮忙,到唐志宏办公室送给其2万元现金,被告人唐志宏予以收受。2012年元月,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招标“西城阁”项目。工程实际承包人陈某为了工程款能及时拨付和施工外部环境的协调,将10万元现金装在了茶叶盒内送至时任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唐志宏办公室。被告人唐志宏发现茶叶盒内有10万元现金,先后多次要求陈某将钱取走,陈某未取。后被告人将10万元现金收受据为己有。被告人唐志宏在陈某负责的西城阁项目施工过程中为其协调施工外部环境、及时拨付工程款等提供方便。在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唐志宏均如实供述涉嫌受贿12万元的犯罪事实。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唐志宏在担任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城投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