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陕西省民政厅获悉,为进一步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我省决定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幅度在2014年10月1日提标的基础上,各地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50元/人·月;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2500元/人·年。
据了解,提标时间从2015年7月1日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需结合当地实际和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指标,合理确定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不得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最低限定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各地要根据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健全“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机制。同时足额将城乡低保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低保金按时发放。(记者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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