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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位刑辩律师被广西政法委蒋良锋指示警察非法传唤并剥夺人身自由的经过

十三位刑辩律师被广西政法委蒋良锋指示警察非法传唤并剥夺人身自由的经过

刑辩社 前天


十三名律师在凌晨三点左右获释
2020年10月24日凌晨3点左右,13位律师终于走出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南湖派出所的大门。律师走出来之后,他们随即锁上了派出所。门口,一位想找徐昕辩护的来自深圳的小伙子在守候和慰问律师,他看到了广西抓律师的新闻才来此守候。他说:“希望中央整顿司法毒瘤以广西为试点!”我们也看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深为感动,感叹人民的伟大。为回应社会关切,有必要稍作说明。


辩护律师到广西政法委反映情况,不仅未获接待,还被带到派出所。13位刑辩律师同时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8小时,或许创造了世界之最。
2020年10月23日17时许,徐昕、冯延强、何智娟、许俊平、杨建瓯、方县桂、吴俊、王春丽、毛成战、林辉、杨超平、刘良强、黄思敏一行13人,准备了书面材料,到广西政法委执法监督室反映公检法违法办案的问题。门口的保安问了我们的身份和来意。我们表明了律师身份,告知找政法委执法监督室覃干义副主任反映问题,保安还用对讲机进行了通报。同时,有律师还给覃副主任打了电话,请求十分钟的接待。
此前9月23日,刘良强、杨建瓯、金尘、颜毅豪四位律师已到过广西政法委,与覃干义副主任进行了当面交流,并依据程序递交了材料,覃副主任认真听取了律师意见,表示会依法尽快研究处理并答复。
10月13日,何智娟、方县桂、颜毅豪三位律师再次来到自治区政法委,跟踪之前反映问题的处理进展,虽然当天覃主任外出未能见面,但通过电话进行了沟通。覃主任表示已经从玉林调取了相关材料,待监督部门调查后,将调查报告交领导审查,同时建议律师们也要向广西高院、检察院,以及玉林当地检察机关反映情况。

广西政法委所在的大楼,是一幢开放的大楼,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广西法治日报社等单位也在此办公。我们打算向政法委反映情况后,再到广西法治日报社向媒体求助。我们注意到,门口人员自由进出,车辆也是自由进出。
保安问过之后,我们就进入了大楼。楼层指示牌显示,广西政法委执法监督室在19楼,因此律师陆续乘电梯到了19楼。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人查验我们的身份信息,没有任何人要求我们登记,没有见到安检设备,没有任何人测量体温,没有任何人检查健康码,电梯也没有楼层限制。我们到达19楼之后,直接到了覃副主任的办公室,请求10分钟的接待。


交流约一分钟后,覃副主任已经决定要接待来访的律师了。但是,一位官员(后来查到其名为蒋良锋,系执法监督室主任)突然冲来,态度粗暴,呵斥律师不能来此。

有律师解释,我们是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是来向领导反映案件问题的。但蒋良锋主任的怒气似乎越来越大,质问律师道:“领导?你们知道谁是领导吗?”
继而有律师要他表明身份,但他马上拒绝,说“我不用告诉你我是谁”,蒋良锋主任还一边对律师进行拍摄,一边大吼:“你们知道我是谁吗?你们知道我是谁吗?”
当有律师争辩道“领导干部不该如此冷漠粗暴的对待人民”时,蒋良锋主任便斥责律师们“不要以人民自居”。
此过程中,律师们还是反复请求覃副主任安排地方,接待一下律师,覃副主任后多次提出到会议室接待一下律师、可以安排接待律师,但遭到蒋良锋主任的强势阻拦,他大喊:“不准接待!”
蒋良锋主任看到冯延强律师戴着口罩,竟然大声命令:“把口罩摘下来!”疫情期间,竟然不准戴口罩。
紧接着他便指示报假警,说有不明身份的人员扰乱单位秩序,要叫警察把律师带到派出所去。
他声称,“你们到我的办公区域”,俨然把办公大楼当作他的私产;他甚至将他的办公室与国家领导人的办公场所相提并论,称国家领导人的办公室,你们能进去吗?
蒋良锋态度简单粗暴,并将自己与国家领导人进行不恰当的类比,严重有损国家领导人形象,因此毛成战律师用手机进行了录像。
蒋良峰突然情绪失控,疯狂地指称非法录像,冲到毛成战律师身前抢夺手机,将毛律师的右手手腕抓伤,导致皮肤破裂并流血。事实上,对方一直有人对我们律师进行拍摄。
蒋良锋让保安把律师控制在逼仄的走廊尽头,声称“一个都不准走”,限制律师人身自由。在此过程中,覃干义副主任多次劝阻蒋良锋,提出到会议室协商解决,接受律师的情况反映,另有其他工作人员也来劝阻。但蒋良锋态度粗暴,拒不听取他们的合理建议。徐昕教授也多次劝说蒋良锋主任不要动怒,“律师正常来反映情况,10分钟接待一下即可”,但是蒋良锋不同意,认为党政机关人民就是不能进来,不断扬言“要动用警力处理律师”。

之后,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南湖派出所的警察来到了19楼。

刚开始,警察的行为比较文明,解除了蒋良锋对律师的非法拘禁,提议大家一起到楼下的大堂协商处理,提议律师出三个代表去反映情况、提交材料。但领头的警察当着律师的面接了一些电话之后,转而态度大变,说律师“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要强行把律师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并开始登记律师的身份信息。

6点钟左右,警察宣布对13位律师进行口头传唤。
律师申请回避,提出异议。第一,警察是接到了政法委领导的指示来抓人的,毫无疑问是领导在干预办案,而蒋良锋抢夺毛成战律师的合法财产,抓伤毛成战律师,是违法行为人,应该传唤蒋良锋才对。南湖派出所不进行调查,听信领导对律师的诬陷、听从领导的指挥,滥用传唤的权力,应当回避。第二,口头传唤违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本次事件是蒋良锋指示警察抓人,且警察是接到指示之后达到政法委,根本不是现场发现的违法,因此不符合口头传唤的条件。第三,口头传唤是以口头方式告知被传唤人何时到达指定地点处理特定事宜。但警察的口头传唤仅仅只有口头传唤四个字,没有告诉我们什么时间达到什么地点。在政法委就已宣布口头传唤了,就带离了我们,却在我们被带到派出所之后才计算口头传唤开始的时间。
警察不顾律师的回避申请和异议,要求我们配合执法,用警车把我们强行带到了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南湖派出所。到了之后,警察又再次宣布口头传唤,并说到达派出所的时间才开始计算传唤时间,传唤时间最长不超过8小时。我们基本判断,派出所受蒋良锋的指使,打算非法限制律师们8小时的人身自由。
律师们提出,挑起事端、抓伤律师、诬告陷害律师的蒋良锋本应被一并传唤,但警察置之不理,态度十分粗暴。同时,强令律师进入派出所办案区,否则就要采取强制措施,动用武力。



 13位律师被带到办案区,搜身、交手机,剥夺我们的通信自由权,让我们无法和家人报平安,无法向社会求助;存包;抽裤腰带(后来又还回来);在候问室长时间的等待;卫生间里有摄像头。律师要求吃饭喝水,两个小时后才送水,买水的钱还是律师自己支付,饭送得更晚,王春丽老师低血糖差点晕倒……十三名刑辩律师体验了南湖派出所对犯罪嫌疑人的全套措施。
13位律师分男女关押进两个透明的小房间内,锁门。小屋子三面是墙,一面是透明玻璃,闷热。律师们随即提出抗议,认为这是非法关押。后在律师的强烈异议之下,稍有改观,但后来又有警察进来想把我们锁住。
在此过程中,许俊平、方县桂、刘良强、毛成战还被带至南湖分局办案区进行询问。在南湖分局办案区,对毛律师提出在入所登记表上注明右手有抓伤伤痕,办事警察说要有重大体表伤才能登记。在四位律师做完笔录后,毛律师再次提出要在入所登记表上注明右手伤情的时候,值班警察威胁说:“如果你一定要写上,我们就把你留置在这,到明天早上带你去医院检查。如果你们现在要走,就直接签字走人。”为了尽快和南湖派出所的律师同仁会面,四位律师不再多说,签字后被送回南湖派出所。
之后,警察对律师进行了逐一询问。核心就是:“广西政法委不是人民随便去的地方,去了,没登记,就是扰乱单位秩序。”
风能进,雨能进,人民不能进?我们提出,没有人要求登记;即使没登记,也不是扰乱单位秩序。
到了凌晨3点左右,限制13位律师人身自由达8个多小时之后,一个警察来说我们暂时自由了,但后续还要处理。
我们走出了小屋子,走到了派出所大厅,所有律师都十分气愤,认为这是奇耻大辱,是对律师执业权利、人权和法治的严重破坏。


政法委执法监督室,本来是代表党监督司法机关是否依法办事的部门。广西政法委执法监督室蒋良锋主任却带头违法,以官威挑起事端,诬告陷害律师,非法限制律师的人身自由,动用警力非法限制律师的人身自由,抢夺律师手机,将律师抓伤。
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南湖派出所名义上是口头传唤律师,但实质上是强制传唤,宣布口头传唤之后就开始限制和剥夺我们的人身自由,并在派出所对我们进行非法关押。毫无疑问,蒋良锋涉嫌实施了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应该对蒋良锋进行传唤。但南湖派出所教导员肖剑和一干警察,自始至终、旗帜鲜明地站在蒋大主任一边,毫无执法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在广西政法委和南湖派出所的10个小时,13位律师的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作为刑辩律师,我们深知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我们真实体验之后,才更深刻地感受到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可怕。多位律师表示,心理受到伤害,肉体受到恐吓。我们也发现,警察所谓的口头传唤的权力太大了。个别领导可以随意指使公安,用口头传唤的方式,对任何人关押8小时。希望这一事件能够个案推动法治,未来法律对口头传唤应当进行更严格的限制。
肆意滥用权力的蒋良锋和肖剑们,是对每一位公民自由的威胁。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连自身的人身自由都维护不了,深感遗憾和愧疚,我们愧对法治!但我们相信,中国迈向法治的道路不可逆转,南湖派出所关押13位律师的事件将得到依法处理,我们坚定地支持中央教育整顿政法队伍,也将继续尽最大努力为自由和生命辩护。

刑辩律师十三人:方县桂、王春丽、毛成战、冯延强、刘良强、许俊平、吴俊、何智娟、林辉、杨建瓯、杨超平、徐昕、黄思敏(按姓氏笔画排序)

                                                                            2020年10月24日


【作者: 】  【发表时间:2020/10/26】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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