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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检察 对袭警犯罪零容忍

以案释法|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

大荔检察 对袭警犯罪零容忍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执行生效裁判等重要职责。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过程中遭遇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案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权威、破坏了国家正常管理秩序。2021年3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将“袭警罪”作为新增罪名纳入刑法,这是我国首次对袭警行为单独设置法定刑。近期,大荔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两起袭警犯罪案件。


案例一202181314时许,李某与其妻子在民政局办理业务时插队,并当众辱骂民政局工作人员,扰乱民政局正常的工作秩序,民政局工作人员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后当地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民警张某(四级警长)、雒某(辅警)出警至现场民政局门口后,在向李某了解情况的过程中,李某手握拳头,扬言要打民警,民警张某便要带李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在押解李某上警车的过程中,李某翻过身来推了张某一下,用拳头朝张某脸部打了两下,用脚朝张某身上踢了一下。随后,李某因涉嫌袭警罪被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后,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以袭警罪提起公诉,李某最终以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办案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警行为,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酌情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袭警案件,应当从严掌握无逮捕必要性、犯罪情节轻微等不捕不诉情形,慎重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对于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尽快予以批捕、起诉。对于袭警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判,严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准确认识袭警行为对于国家法律秩序的严重危害,不能将袭警行为等同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要综合考虑袭警行为的手段、方式以及对执行职务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不适用刑事和解和治安调解。

案例二20211215日凌晨1时许,杜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轿车回家途中,遇到交管大队某中队队长张某带领王某、周某等四名辅警身着交警服装、携带执勤警用装备在某路段检查酒驾。王某打出停车手势示意杜某停车接受检查,杜某无视王某示意,加速向前方十字路口西边逃去,拐弯时因相对方向驶来一辆越野车被迫停车,王某等人追至杜某车跟前要求杜某下车接受检查,杜某以向前挪车为由突然加速强行驾车离开,该过程中将王某别倒在地致其两侧耻骨骨折,相对方向的越野车和路旁停放的一辆小货车受损。王某之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次日下午,杜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杜某因涉嫌袭警罪被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以袭警罪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中。

以案释法:该案在办理过程中,主要争议在于暴力袭击辅警是否构成袭警罪? 办案机关认为,暴力袭击依法执行公务的辅警亦涉嫌构成袭警罪。理由如下:单独设立袭警罪的立法本意是为维护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强制力,其保护的客体是人民警察的公权力,是对警察公务的特殊保护。人民警察应理解为整个人民警察队伍,辅警是警务辅助人员属于人民警察队伍。警务辅助人员在人民警察的管理和监督下开展的工作亦属于执法行为,应视同民警执法。民警、辅警的执法行为具有一体性和整体性,不可分割,不应机械地将辅警排除在外。辅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与人民警察一样面临相同的职业风险和人身危险,不能仅因缺乏特定身份或者编制而在法律保护上区别对待。所以应当将依法履职的辅警视为人民警察,予以相同的法律保护。

从来没有岁月静好,只是有人替我们负重前行。当前人民警察队伍面临的工作任务繁重,执法环境复杂,遭受暴力袭击等不法侵害时有发生,为了保护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对于该类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大荔检察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配合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切勿藐视法律,挑衅民警执法权威。一切辱警、袭警等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司法机关的坚决严厉打击!


   (第一检察部   张娇  周潇)

【作者: 】  【发表时间:2022/4/24】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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